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委員會最近討論了反向保理負債、現金流列報和財務報表附注的信息披露,認為是因為IFRS可以提供足夠的基礎,暫時決定不再將上述問題列為制定議程的標準,今天港通咨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國際會計準則事項方面的介紹,具體如下:
反向保理是買方保理,是供應鏈核心企業(債務人)與保理保理商簽訂反向保理協議:
(1)協議將核心企業向采購貨物或服務形成的應付款項(對應供應商的應收款項)納入保理;
(2)供應商可將應收賬款(核心企業發票)轉讓或質押給核心企業,提前取得資金;
(3)核心企業向保理人支付應付款項。反向保理的基本結構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委員會收到了關于供應鏈反向保理負債和現金流量清單的解釋請求。
要求明確:(1)企業如何報告與反向保理安排相關的負債(即當相關發票是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時,主體如何列出收到的貨物或服務支付的負債);以及(2)需要披露其財務報表中的反向保理安排。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委員會關于財務狀況、終止確認、現金流、財務報表附注的暫行決定草案:
列報財務狀況表
金融負債在一定情況下作為應付賬款: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列出主體考慮的債務金額、性質和期限。 主體在評估是否應單獨列示屬于反向保理安排的負債時,需考慮相關因素
金融負債終止確認
主體應用IFRS 9金融工具中的終止確認需要評估反向保理安排的部分負債,以及何時終止確認(或成為)。
終止應付給供應商的貿易,確認金融機構新金融負債的主體應遵循如何在其財務狀況表中報告新負債IAS 1
現金流量表中的列報
如果主體認為相關負債是一種貿易或其他應付款,是主體主要收入創造活動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則主體將在現金流量表中列出,以償還其經營活動產生的負債的現金流出。相反,如果主體因負債而認定主體的貸款不是貿易或其他應付款,則主體在其現金流量表中列出現金流出,以償還融資活動產生的負債。
附注財務報表
如果屬于反向保理安排的負債的現在或未來現金流量會被歸類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則需要進行此類披露。 反向保理安排通常會導致流動性風險。 主體需要做出職業判斷,以確定是否披露反向保理安排對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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