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完成后,香港公司可以正常經營。公司終止營業的,必須向稅務局提交《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
發出不反對通知的條件
a) 稅務局局長在下列情況下會發出不反對通知:
b) 公司從未開業或停業;
c) 公司不會開始/重新開業;
d) 公司出售所有庫存、物業和證券;
e) 公司未繳納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與該稅有關的罰款和法院費用;
f) 公司在稅務條例下未履行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發出的納稅申報表,并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未收到任何納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
g) 公司未回復稅務局發出的任何查詢;
h) 沒有未完成的反對或上訴。
注:公司不符合上述任何條件的,不予發出反對通知。
通知將在申請人提交有效申請并支付相關費用后25個工作日內發出。
如果公司未完成稅務事項和未繳稅款,稅務局局長將發出不反對通知。否則,主任會發出通知,列出公司未完成或未繳納的稅款。當這些事項完成或納稅時,申請人可以填寫通知的下部分,提交本局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需再次支付申請費。(申請注銷時,離公司周年到期不到3個月的,年審后必須注銷;如果稅務局在注銷時已經出具了利得稅表,則在注銷前必須進行稅務申報)
處理時間和程序
大約半年到八個月(相關申請將在憲法報告中公布兩次。第一份憲法報告公告發布后,將有三個月的反對期限。如果主任在此期間沒有收到反對意見,他將發布第二份憲法報告公告,公司將解散。申請人將在注銷程序完成并解散后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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